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券編號,標明價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依據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1.電影。2.職業性歌唱…。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第8條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第13條:「臨時公演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未依法於舉辦前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第14條:「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演映結束後5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係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據實向稽徵機關申報一次發單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