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享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之優惠。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並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之。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稅款時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逾期繳納稅款者,不得扣領。
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
例如:A商號98年4月應代徵娛樂稅為新臺幣2,000元,繳納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10日,A商號負責人B君於98年5月10日前至銀行繳納,僅需繳納1,980元;若於5月14日再到銀行繳納就需繳交2,020元;若遲至6月1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繳納本稅2,000元外,尚須加徵300元滯納金。本局提醒代徵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若有娛樂稅任何疑問請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分機153洽詢,本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