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欠稅如無法一次完納者可向所屬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欠稅人於限定期間內繳納,仍未依限繳納者,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其所得或存款將被查扣、汽車或不動產可能遭查封拍賣、如蓄意不繳依法得予以拘提或管收。

但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欠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欠稅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核准分期繳納:

一、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一次完納者。

欠稅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欠稅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分期繳納核准通過後,將來如發生未依限繳納情事,行政執行處仍得廢止分期繳納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