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產權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向法院標購不動產,只須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即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向法院標購不動產究其本質也等同於買賣,應按買賣稅率徵收契稅,故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備妥相關證件,如權利移轉證明書、拍定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公所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拍定人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天將遭加徵1%的怠報金,至應繳稅捐為止;如果是短報或漏報,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除了要補繳本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