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資料須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爾來有民眾為申請家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但未?帶對方身分證件,致未能如願請領。稅務局指出: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稅捐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及各項納稅資料,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有絕對保密的義務。是以;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相關機關、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提供資料外其餘應絕對保密。
該局進一步指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所得或財產資料,依據財政部規定,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為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1種課稅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費新台幣500元。此類案件之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或因申請人提供之債務人統一編號錯誤,致查調結果非屬債務人之資料時,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請申請人於查調時,務必要留意規定,以避免爭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至該局全功能櫃台辦理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務必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等相關證件,以免徒勞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