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土地於停業期間可申辦自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及其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停業期間,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當年地價稅開徵日40天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惟經核定後,如再營業或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應於30日內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短、漏稅額者,仍應依法補稅及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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