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徵、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規定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或無償提供由政府機關闢為公共巷道或廣場用地,免徵地價稅。惟屬保留期間免徵地價稅者,除必須未作任何使用外,並須實質與使用中之土地有所隔離。因此,閒置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無法明顯區分與使用中土地之範圍時,難謂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應依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
該局同時表示,經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已經無償自行提供公共使用或已符合未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或已作農業使用者,可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免徵地價稅或於作農業使用期間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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