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請把握最後繳納期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98)年4月份開徵之全期自用車輛及上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最後一天為4月30日,今年5月1日至5月3日為例假日,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休假無法代收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4月30日(星期四)前繳納,若遲於5月4日(星期一)後繳納即須加徵滯納金。

該稅務局說明,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將被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若是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例如A君有一輛汽缸總排氣量2598c.c.的自用小客車,其全年使用牌照稅應繳15,210元,但一時疏忽遲於5月4日繳納就必需加徵1%滯納金152元,若遲於6月1日後才繳,則將加徵15%滯納金2,281元,請車主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將無法使用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存簿轉帳或便利商店等方式繳稅,僅可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