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利息外,亦有被拘提管收之虞!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金融海嘯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之影響,一般民眾及企業財務週轉困難時有所聞,如個案納稅義務人符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之要件,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惟倘未符合上開規定,仍請儘速繳納,因如逾期限未繳納者,除依法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欠稅人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主動繳清欠稅,若確實財務吃緊,無法一次繳清全部欠稅,亦可向該處申請分期繳納;又因行政執行處得視具體個案之情形,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命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甚至可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欠稅人,欠稅人之權益及人身自由均會因此受到影響,不可不慎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於接獲傳繳通知時,為維護自己之權益,亦應遵期到場說明,並儘速繳納,以避免被限制住居,甚或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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