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因會計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而免除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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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因此,營利事業不得以係會計人員之過失而免責。
  該局說明,轄區某營利事業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乃依規定裁處罰鍰625,000元。該營利事業不服,主張係會計人員之疏失,應免予處罰,並踐行行政救濟程序,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營利事業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營利事業之故意、過失,該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本件義務之違反既係因該營利事業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之過失行為所致,該營利事業仍應負同一過失行為責任,尚不得主張係會計人員之疏失,而得免除行政罰,故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其會計人員故意、過失,推定為營利事業之故意、過失,不因會計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而免除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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