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所得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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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夫妻財產制可選擇採用不同制度,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可以比照辦理。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亦規定,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又依據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綜上,夫妻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配偶之所得仍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除民國97年結婚或離婚者,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