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畢業仍可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龜山廖先生來電詢問,其小兒子今年23歲,去(97)年6月畢業於某大學,於今(98)年5月份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將其列為扶養親屬扣除免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5年8月9日台財稅第3532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未滿1年,仍可按全年之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因此廖先生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其子列為扶養親屬 (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或畢業證書影本等在學證明),惟其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民眾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