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二年之債權始能認列呆帳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全球的金融海嘯,世界經濟跌入谷底,面對此經濟衰退情況,公司行號面臨被倒帳的風險也跟著急速增加,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究竟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0餘萬元,其中1,100餘萬元係屬94年度的應收帳款,該筆債權尚未超過二年,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因此予以剔除並補稅275萬餘元。
台南市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分局同時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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