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地價稅應由繼承人負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當所有權人死亡而其所有土地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依法則該土地所有權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地方稅務局得查明繼承人並向其任一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部分民眾因未辦理繼承土地或表示不知有此筆土地之存在漏未繼承而拒絕繳納地價稅,惟根據財政部89年5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3056號函釋規定,因民法中明定繼承取得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所以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縱使未辦理產權登記,仍應就該財產負納稅義務,亦即應負擔繼承該筆土地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