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需重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子女就學或個人就業等因素搬遷戶籍,將會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條件。即表示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者,因故搬遷戶籍,事後又再遷入,在未經地方稅務局查獲前或查獲後於限期內重新申請,始能自遷入日期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戶籍遷出期間,因不符合優惠稅率的條件,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即可按千分之2的優惠地價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累進稅率高?千分之55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