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0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0年10月31日止,除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請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營業用汽車的車主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該處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16日起郵寄納稅義務人,如果未收到稅單或收到後遺失,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監理機關或撥打8952-8555語音電話申請補發。該處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繳納稅款,可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或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儘速繳納稅款,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相當划不來。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8952-862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鄧靜玉 895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