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