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利息支出必須是原始購屋的借款,且須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並以1屋為限。
二、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屬,並於所得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房屋如屬配偶所有,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此外,若是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居住者,則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
三、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該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並檢附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四、借款名義如為「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者,其利息支出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仍可列報。
五、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並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已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擇大列舉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