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4次會議及委員會議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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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5月1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4次會議,邀請全體委員及諮詢委員參加,由召集人邱副院長正雄主持。
  本次會議首先由黃教授耀輝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議題提出期末報告,由於金融商品課稅問題涉及租稅公平及產業發展,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對於此一議題討論極為熱烈,其中關於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維持現行規定,不課徵期貨交易稅部分,與會人士多表贊同。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黃教授建議投資收益階段應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就各所得類別徵免所得稅;保險給付階段不課徵所得稅,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者,依規定課徵贈與稅;適格保險之死亡給付免納遺產稅,惟應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適度提高現行「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此外,會中另有委員建議不區分適格保險與否,其死亡保險給付均應課徵遺產稅,亦有委員建議該死亡給付可採定額免徵遺產稅。由於與會人員意見不一,最後經主席裁示,原則上支持黃教授所提建議,至於上開最低比率之調高幅度,請黃教授洽金管會意見及參考與會人員意見進一步研究後,再提會討論。
  本次會議接續由黃教授世鑫就「實施噸位稅之研究」議題提出期末報告,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後,獲致結論如下,主席並裁示本議題聯席會議併同委員會議通過:
(一)實施噸位稅為國家海運及國輪政策之配套,除可與國際間之稅制改革趨勢接軌,有利於增進我國海運事業競爭力外,配合週延之配套措施,可有效鼓勵國輪回籍,並誘發增加船員就業、股東獲配盈餘增加及關聯產業收益增加等效益。
(二)噸位稅係按推定利潤計算海運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其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並行,可由業者選擇適用,故應於所得稅法中增訂相關條文,其適用要件、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等配套措施授權財政部會商交通部訂定。
  財政部特別感謝黃世鑫教授、黃耀輝教授指導研究,也感謝各位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將偕同黃教授耀輝就尚未達成共識部分,儘速研議,以建立公平合理稅制,並兼顧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