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變更使用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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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於回復自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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