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使用牌照稅於5月31日滯納期滿,請速繳納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9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於98年4月30日截止,5月31日滯納滿期,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否則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會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得不償失。如您尚未收到或遺失稅單,請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車輛已毀損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前1日,如有相關任何疑問,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轉分機101、110~113,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