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國稅局表示,電子零件代理商因行業特性,常以較高價格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並依國外供應商所核定之較低價格銷售後,供應商再給予「進貨折讓」以抵減應付帳款,使貨物進口報單之完稅價格(原進貨價格)與其實際支付之進貨價格並不相符,且原進貨價格大於銷售價格,該代理商取得進貨折讓部分,如經核准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者,海關可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尚不致產生溢付稅額;如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則形成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易造成溢付稅額因留抵而積壓資金之情形,尤其是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營業人。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鑒於營業人此類交易產生之溢付稅額係為常態性,與在正常情形產生之溢付稅額不同,為簡化行政手續,縮短退稅時程,維護營業人權益,故發布解釋令,就營業人因上開交易模式所產生之溢付營業稅額准予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並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核實退還。【#179】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分機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