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買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移轉者,則自次月起由買受人繳納。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97年12月8日將坐落於新豐鄉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於申報契稅時,稅捐處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97年7月至97年11月共計5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給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97年12月至98年6月間7個月的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