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應使用新表格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適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無須填寫設立營業登記申請書;非適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則依規定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基於簡化及便民作業,將原有「(其他)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網路銷售專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行號)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行號)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6種表格,簡併為「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且凡適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電腦檔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不必另行填寫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表格,惟營業人補送應具備之文件時,應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非適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依規定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該局指出,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地址遷移者,應向遷入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