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 該局指出,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於本(98)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請申報人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間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之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之主體。 該局特別呼籲,5月1日至31日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於填寫申報書時,請仔細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如欲變更者,請於11月30日前申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郭素雅,電話:04-23051111轉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