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ㄨㄨㄨ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兩年內重購ㄨㄨ地號土地一筆,該地上經核准第一層按一般稅率,第二、三層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二、三層持分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扣除繳納土地稅之餘額者,准依土地稅法地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