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請延期繳納 仍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延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自98年5月1日起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請,最遲應於98年6月1日前完成申請,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仍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經核准後,再以國稅局核發之簡復函併同結算申報書於98年6月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延期繳稅申請方式計有3種,分別為1.臨櫃申請:填具申請書並備齊證明文件後親自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現場申辦。2.郵寄申請:填具申請書並備齊證明文件後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3.線上申辦:使用自然人憑證(不適用身分證及戶號)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採用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繳納時應以現金至代收稅款公庫臨櫃繳稅為限,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