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進行中申請停業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故停業,仍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占全年之比例換算相當全年之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因故停業者,仍應按其停業前之營業收入、成本及各項損費等計算當年度1月1日至停業前之課稅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並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未於應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而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並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經通知後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該局呼籲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表等申報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