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因貨款無法兌現營業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張先生問,本公司銷貨予某營業人,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因買受人所開立之貨款支票無法兌現,本公司為保全債權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回部份貨物,該取回貨物能否列報為銷貨退回、帳務要如何處理?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銷貨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該買受人開立之支票無法兌現,為保全債權經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回部份貨物時,因此行為並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該取回之貨物與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同,並不能當作銷貨退回處理,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營業人原銷貨應收票據無法收回已列為呆帳處理時,該取回之貨物,應以法院強制執行分配表所載取回貨物之金額列為進貨(為本期存貨增加),並同時列為取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如營業人尚未列為呆帳處理,則該取回之貨物,仍應以法院強制執行分配表所載取回貨物之金額列為進貨(為本期存貨增加),並同時列為應收票據(或帳款)之減項。其債權未受償餘額如符合呆帳損失認列要件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認列呆帳損失。 【#200】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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