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應以實際支付日所屬年度為申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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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額,亦應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非於課稅年度之支付,即不得列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學、就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時,其租賃期間若有跨年度,及租金因繳付方式不同,如1次付清、半年1付、每月1付……致在申報租金支出時,常有申報錯誤發生,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以課稅年度內實際支付金額為準,例如97年7月1日支付1年房租12萬元,因支付年度在97年,該12萬元應全數列入97年度申報列舉扣除租金支出,而非以半數6萬元申報;另該局提醒,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且不得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2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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