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欠稅車輛辦妥分期或強制執行繳納前已被查獲使用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強制執行,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或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繳納,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欠稅額1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已向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稅手續了,或已依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繳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為何仍被處欠稅額1倍罰鍰;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甲、乙兩人100年度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均為7,120元,經稅務局合法送達後仍未繳納,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甲君才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核准自100年7月12日起分期繳納該欠稅款,乙君則依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100年7月12日如期繳納,惟甲、乙兩人在100年6月22日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核准分期繳納或依傳繳通知書如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各另處欠稅額7,120元1倍的罰鍰7,120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所謂「逾期未完稅」之期限,是指稅務局所核發的稅單上所訂繳納期限,而不是行政執行處核發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日期。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