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以一次為限,以往曾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者,不得再行申請;

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營業;

3、面積不得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建築完成未滿一年之自用住宅,其評定現值須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若無法證明其房屋建造完成日期,以房屋設立稅籍申報日為準。

針對前述第五點,稅務局提醒有意於日後出售住宅用地並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但無使用執照之房屋所有人,應儘速至稽徵機關辦理設立房屋稅籍,以保障自己將來權益。如有其他疑問,可向本局或岡山、旗山兩分局洽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