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詢問,承攬契據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
一、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人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印花稅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財產稅科消費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38,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