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營業稅溢付稅額抵繳營業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規定之說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營業人積欠已逾限繳日期,且未依法申請復查之營業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與前開積欠金額,從低辦理退稅並抵繳積欠。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營業稅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與營業稅屬同一稅目,如同意其得以營業稅溢付稅額抵繳,對營業人可產生免再賡續計息及免移送行政執行等利益。但為了確保營業人權益,稽徵機關應將抵繳情形通知營業人,營業人可以在抵繳通知函合法送達後30日內,或抵繳通知函未合法送達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取消抵繳其積欠,稽徵機關受理後,應更正回復其溢付稅額。
因此營業人積欠上開已逾限繳日期,且未依法申請復查之營業稅滯納金等,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之溢付稅額抵繳積欠,無須營業人提出申請或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