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販賣法會牌位及光明燈收入,不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依照習俗,國人於過年、過節期間常會到各大廟宇拜拜、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祈求闔家平安,但對於廟宇收取的費用究竟要不要繳納營業稅,常讓人產生疑惑。
本局表示,依照「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三點(一)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而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依據上開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及提供誦經等服務收入,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因此廟宇收取信眾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之收入無需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