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人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者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縮短營業登記之作業時程。簡言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市計劃、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營業登記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因此,廢證後,營業人原則上無需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設立)登記,主管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營業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等事宜;另外,由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通報案件會有時間落差,如果營業人急需領用統一發票者,仍可持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洽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初期,營業人因不熟悉新制度運作,影響申辦案件進度,各地區國稅局暫緩將原派駐各直轄市、縣(市)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工作人員撤離,以利銜接新制之運作。
國稅局另外提醒營業人:營業登記事項為變更或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及停、復業者,除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外,仍應按營業稅法第30條及31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及停、復業前,填具變更、註銷或停業、復業申請書,向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國稅局最後表示:為方便民眾了解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涉及營業登記之相關資訊,該局特設置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專區,如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Q&A及提供營業登記申請相關書表等服務,歡迎民眾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及下載相關書表。【#26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麗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