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涉嫌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涉嫌短(漏)報情事,依法除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應裁處罰鍰。
該局最近在審理納稅義務人邱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時,邱君主張申報當時係委託在國稅局服務之工讀生辦理申報事宜,並不知道有漏報○○銀行利息90,000元情事,故不應對渠處以罰鍰。本案經復查結果以,邱君固非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惟按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縱因受託之工讀生疏失而發生漏報情事,仍要由邱君負責,不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將責任推給代為申報之工讀生,免除漏報責任,乃維持原處分。邱君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訴願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適值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若有委託他人或工讀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將該申報資料再自行詳實核對,倘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遭受罰鍰處分,影響自身權益。【#24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珵稽徵所以 職稱:稽核 姓名:曾善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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