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如何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您知道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政府機關為提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於取得年度,依照該補助款是否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來判斷,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或是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其性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且為經常性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每月補助金額達20萬元者,應開立發票,但補助金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1%。取得補助款如為非經常性者,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直接按5%繳納營業稅。【#237】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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