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完成合法清算欠稅不得註銷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解散清算,在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前,即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尚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不得申請註銷欠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最近常接獲清算人電話詢問,公司已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且於清算完結後,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是否可申請註銷欠稅。

該處說明,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只是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的處分,並無實質上的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的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確實踐行了結公司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程序。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司解散清算,若有資產未作處分、無法提供帳冊供查核或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等等情形,就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清算事務,即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清算人的責任並未解除,公司法人人格未消滅,其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該處提醒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