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日常使用的私人物品是否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出售日常使用的私人物品(如電腦、自用轎車等)是否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就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說明如下:
一、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其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證乙張價格5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的成本是200萬元,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即為280萬元(出售價格500萬元-取得成本200萬元-佣金支出20萬元)。
二、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其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該局強調,有關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
產生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所以,個人出售家用電腦、自用轎車等私人物品的所得並不需要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