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案件,依「申報」與「未申報」而有不同處罰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坊間民眾對於所得課稅,常流傳一種不正確觀念,即有所得若自始不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因電腦無其檔案資料,將永不被課稅。國稅局對此種以訛傳訛的觀念提出糾正並表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在扣繳單位申報後,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腦全國總歸戶後,若所得已達起徵點而納稅人當年度未申報,即發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未申報案件核定,予以發單補徵,絕不可能遺漏。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在整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多家知名企業員工,所得很高卻未辦理結算申報,有可能是受此不正確觀念影響。有所得而不申報或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除補稅外,如所漏稅額已達處罰標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區分為「申報」與「未申報」兩種不同處罰標準,前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後者則加重為3倍以下之罰鍰。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勿輕信不正確之傳言,以免補稅並受到較重之處罰。【#253】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慧霞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