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書立後已交付使用,倘中途終止契約所溢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我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中途停止過戶,買賣不成立了,契約書上貼用的印花稅票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契約書,一經交付使用,並於應納印花稅憑證之契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後,如果因故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或因工程爭議而中途終止契約,不問是否依照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如中途無法施工、合約廢棄等),有關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未完工程部分,自行結算工程款後,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該局提醒業者於契約簽訂與交付使用前要多多留意,以免契約無法履行遭受損失外,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款也不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