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已放?營利事業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6日修正放?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準則第22條第3項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之規定(即避風港標準),所以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即可適用該放?標準,預期將會大大減少營利事業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家數,同時也將降低整體營利事業之稅務成本,所以此放?規定對企業及工商團體來說可說是一大福音。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上揭放?規定該局提供幾點簡單快速判斷營利事業是否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小撇步:
(1)全年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新臺幣計算)未達3億元或雖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未與境外關係人交易且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或享投資抵減稅額在2百萬元以下)且未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或扣除前5年虧損金額在8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2)全年收入總額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者,有符合下列情形之1且全年受控交易達2億元以上者,才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1、與境外關係人交易。
2、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大於2百萬元。
3、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金額大於8百萬元。
(3)全年收入總額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以上者,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國稅局最後提醒您,營利事業年度中如有從事受控交易,符合無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避風港標準時,不論該項交易金額大小,均要保留交易文據以證明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以備查核,才不會發生事後國稅局查帳時,無法提示文據資料之窘境。【#271】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王銀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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