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被查獲者,仍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逾期未完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56條規定情事者(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儘速至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兩分局或高雄區監理所及旗山監理站申請補發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處罰鍰,將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以下電話查詢:

總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7410141轉266、267、276、277、278分機洽詢。
岡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5506
旗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