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發放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雖然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但仍有例外,有關公司經股東常會決議發放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即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經6個月雖未給付,國稅局依規定仍得予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本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公司既於股東常會決議配發股利,事後雖未依決議配發股利予股東或未於決議分配盈之日起,6個月內給付,依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275】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柳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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