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已大幅放寬扣除年限為「前10年」,並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多數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營業初期虧損期限較長之企業,前5年核定營業虧損扣除額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同時兼顧稅制之公平合理,爰將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以後「5年」內扣除之規定修正放寬為「10年」。
該局說明,依據98年1月21日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特別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前開規定,且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即可於本(98)年度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享有虧損扣除額所帶來之效益。
該局表示,現正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簡時棻,電話:04-23051111轉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