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又到了一年一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就本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之修正重點,提醒營利事業本年度申報書有四大改變:
一、 刪除「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以下簡稱債券利息收入調節表三):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配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至之4,第85條之1及之2等條文之公布施行,而增訂「債券利息收入調節表三」。自97年度起,因已無施行前後債券利息收入計算之不同規定而須調節之情形,故將該調節表刪除,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將債券利息收入增列於「各類收益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二」,以資簡化便利納稅人填報。
二、 修訂「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勞、職工退休金」:
配合97年1月2日公布修訂後之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自97年度起,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與按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限額之規定相同。
三、 增列「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保險費-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等規定而增列欄位。
四、 增列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
配合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會計處理,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估計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並填列於「各類給付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一」屬薪資類別之其他項目;屬「股份基礎給付」之員工分紅金額則填列於「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
該局並表示: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除了有上述之四大改變外,其餘修訂內容之詳細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自繳稅額繳款書會放置在各分局、稽徵所櫃檯,歡迎索取使用。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可以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項下之常見問題集,即可獲得解答。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妘璇,電話:04-23051111轉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