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士來臺履約之課稅釋疑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受僱於國外企業,因履行商務合約,而在我國停留超過90天者,不論其是否需申請工作證或居留證,仍應申報繳納我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如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在臺北市者向該局總局外僑股辦理),並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者,致有欠繳稅款情事,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查核在臺無分支機構之某外商公司,因承攬我國工程技術之檢驗工作,依約派遣外籍人士A君來臺履約,並擔任工程顧問。A君97年度多次來臺擔任工地監工,每次停留14日,直至工程結束,共計在臺居留98天。A君未至停留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通知補稅。
該局指出,無論是持有效簽證停留30日以內,或以免簽證入境(目前有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歐盟等38國)之外籍人士,1個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90天,不論是否領有工作證或居留證,在所不問皆須至停留地國稅局申報境外取得的勞務報酬。按工作證或居留證,係勞工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管理外國人士來臺合法工作或合法居(停)留之證明文件,相關證件之有無與是否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無涉。請與國外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的國內企業特別留意,並告知履約之外籍人士注意我國相關課稅規定。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