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房屋稅已自9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開徵;近日有民眾反應配偶所有房屋供作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為何不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規定。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了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尚需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因此,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不符「自有房屋」之規定,仍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該局同時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該局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