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營業使用而未辦營業登記者仍須核實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房屋有實際供營業使用的情形,無論是否辦理營業登記或有無取得營業執照,仍應就該營業事實改按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住家用房屋變更營業使用遭查獲者,本局除將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如發現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地方稅務局除對納稅人核發改課通知函外,亦將一併通報國稅局依法查處。